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招录及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权益,促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大方县临聘人员招录流程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合理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1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局事业单位管理股。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5251738
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1日
大方县临聘人员招录流程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权益,促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为:与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用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聘用、待遇、合同解除等,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从严从紧控制。
第五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需聘用临聘人员时,须提前一个月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报县委、政府审批,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聘用工作。
第六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临聘人员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临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确定临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
第八条 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确定临聘人员。
第九条 对将要聘用的临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或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并由县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同时,按照我县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第十一条 临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聘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临聘人员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及特殊岗位工资三项。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岗位的基本职责,结合我县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每月1600元。
工龄工资:临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工龄工资每月30元。
特殊岗位工资: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岗位的临聘人员实行特殊岗位工资,根据各岗位的岗位性质每月200元—600元。如文印岗位,每月岗位工资200元,驾驶岗位,每月岗位工资400元,公安处突岗位,由于有一定的危险性,每月岗位工资600元。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临聘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临聘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工作中不出纰漏,不留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义务。
第六章 劳务关系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职,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应予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四)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较坏影响的;
(六)本人辞职的;
(七)其他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