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年度事业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在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聘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公 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试教)、体检、考察政审、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招聘计划及职位
2011年度全县共计划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3名。招聘职位分A、B、C三类。其中:A类为综合管理类职位;B类为专业技术职位(教师除外);C类为教师职位。具体招聘职位及要求详见《荔波县2011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四、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其中报考卫生医疗机构护理职位可放宽到中专学历。本县户籍规定时间为截止2011年6月13日前属荔波县户籍。
2、县外、州内户籍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特殊专业的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
3、州外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4、在荔波县服务1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及“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且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6月13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6月13日及以后出生),其中具有招聘职位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6月13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资格(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6、报考教师职位的县外、州外考生需符合招聘职位要求,不受户籍、生源地及毕业届别限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07年以来(含2007年)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经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到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含选调到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选调生);
2、被州内事业单位正式聘用试用期未满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2008年1月1日以来招聘的,截止到2011年6月13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7、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8、近5年内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9、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2008年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10、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五、报名、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1、报名的组织
报名工作在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招聘办组织实施,各招聘单位派人参加。
2、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到所设的报名点现场报名,一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费每人100元。
报名时间: 2011年6月13日至6月17日的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
报名地点: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樟江中路大鹏商务酒店斜对面)。
准考证发放时间及地点:准考发放时间为2011年7月6日至7月8日,发放地点在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报名要求
报名时,考生根据所报职位,按要求填写《荔波县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11年 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在职人员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定向到县(市)的毕业生,提供所定向的县(市)有关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符合放宽年龄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关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等证明材料。
委托报名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被委托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二)资格初审
报名的同时,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审查结果由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报考。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如实并完整填写和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凡出现填报报名信息错误或在笔试、面试(试教)时提交的证件与报名时的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岗位计划招录人数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 例的职位(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除外),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职位招聘计划调整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聘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县招聘办商拟改报单位同意后,给予改报其他职位。对调整、取消的职位,县招聘办在报名结束后在荔波政府网进行公 示。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现场报名时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
(三)加分
1、加分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折算前)中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5分;
②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至2011年6月13日在荔波县服务期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加5分;
③“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至2011年6月13日在荔波县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加5分,服务期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每增加一年乡镇、村(社区)服务期再累加0.5分,最高不超过7分;
④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⑤部分职位中注明对报考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获得相关专业奖励、取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给予加分(职位一览表中已注明);
2、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县招聘办在报名现场审核时同时进行。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如实填写加分申请表(符合2项加分条件的填写在一张申请表上),并在现场报名时提交进行加分审查。提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②“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县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县级“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
③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须提供县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提供《贵州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服务期满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县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 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等情况;
④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⑤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获得相关专业奖励、取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报名时不能提供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的,过后不再受理加分申请。《加分申请表》经县招聘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在笔试成绩中予以加分。
六、考试
(一)笔试
考试按A类、B类、C类三个类别实行分类考试。
报考A类职位人员笔试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00分)、《公共基础知识》(100分);
报考B类职位人员笔试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00分)、《专业基础知识》(100分);
报考C类职位人员笔试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00分)、《教育基础知识》(100分);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
笔试时间:2011年7月9日
笔试地点将在《笔试准考证》中注明。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以上证件不齐全不能参加考试。
(二)面试(试教)
面试(试教)人选原则上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试教)总分100分,面试(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试教)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实施方案由县招聘办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试教)实施方案由县招聘办会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面试(试教)时间和地点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笔试、面试命题及试卷印制委托县外有关机构按保密规定制作。
(四)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五)其他
1、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或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2、某职位进入面试(试教)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试教)。
3、进入面试(试教)人数与所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确定进行面试(试教)由县招聘办研究决定,但必须形成差额竞争。
4、需取消的招聘职位,其拟参加面试(试教)人员的资格同时取消,并由县招聘办向社会公告。
5、同一职位进入面试(试教)人员中,因故出现不参加面试(试教)的,其他进入面试(试教)人员可继续参加面试(试教),但面试(试教)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才具有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体检
体 检必须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试教)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笔试成绩考生可申请复查,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州招聘办研究同意。
体检在公布总成绩、排名情况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布七天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具体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工作由县招聘办统一部署实施,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具体负责实施。考察组由二人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有第四条第(三)款各种情形以及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县招聘办研究不能聘用人员,考察不合格,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试教)、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招聘办在本县公示栏及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3日后无异议,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二)聘用审批
按照《黔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黔南委办字〔2007〕24号)有关规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行文,并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以及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证书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被聘用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20天仍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0854-3615613、361157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管理股)
监督电话(工作时间):0854-3611591(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0854-3612274(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十一、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或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培训班。
十二、在招聘过程中,招聘办发布的各项招聘信息都将在县对外公开的媒体或荔波网(http://www.libo.gov.cn)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媒体或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读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对发生因考生联系电话变更、关机、停机、呼叫转移或不接电话等造成招聘单位或招聘办联系不上考生的情形,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三、本《招聘方案》解释权归县招聘领导小组,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