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2015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简章》和《贵州省2015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简章》(以下简称为《简章》)的规定,经省公务员招考办、市公务员招考办决定,现将加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分对象
根据《简章》规定,公务员职位和人民警察职位(不含地方税务局等垂管系统)的加分对象为:
1.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乡的。
2.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如:大方县沙厂彝族乡人民政府01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考生,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不予加分。)
特别提示:
1.以下单位的单位地址不在民族自治县、乡,根据《简章》规定,报考这些单位所有职位(含乡镇派出机构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不予加分。
法院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黔西县人民法院、金沙县人民法院、织金县人民法院、纳雍县人民法院、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黔西县人民检察院、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纳雍县人民检察院、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大方县司法局、黔西县司法局、金沙县司法局、赫章县司法局。
公安机关:毕节市公安局双山新区分局、毕节市公安局毕节经济开发区分局、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大方县公安局、黔西县公安局、金沙县公安局、织金县公安局、织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纳雍县公安局、赫章县森林公安局。
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消织金县城关镇、八步镇、绮陌乡、普翁乡、三甲白族苗族乡设置金凤等6个办事处的批复》(黔府函﹝2013﹞104号)和省民政厅、省民委《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35号)的相关规定,报考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不予加分。
2. 根据《简章》、《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毕节市黔西县钟山布依族彝族乡协和彝族苗族乡沙井苗族彝族仡佬族乡撤乡设镇的批复》(黔府函〔2013〕96号)和省民政厅、省民委《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35号)的规定,黔西县钟山镇、黔西县观音洞镇为2011年以来已批复在原建制设镇的民族乡,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报考黔西县钟山镇人民政府、黔西县观音洞镇人民政府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分。
二、加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根据《简章》规定,逾期未办理加分手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三、加分地点
(一)毕节市所辖法院、检察院机关公务员职位
中共毕节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10楼西1009室)。
(二)毕节市行政机关(含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乡镇机关职位、人民警察职位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录用调配科(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7楼西706室)。
四、需报送的材料
根据《简章》的规定,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需持经审核通过的《报名信息表》(无需提供招考单位初审、复审意见和公章)一式两份以及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第二代)和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加分审查。
五、加分公示
根据《简章》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六、咨询电话
中共毕节市委组织部:0857-8221482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7-8222297
七、注意事项
根据《简章》规定,在招录过程中,省及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省及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外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有关网站公布的招考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毕节市公务员招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