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和工作程序
1、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服务基层的原则。
2、工作程序:招聘工作按照申请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签定聘用协议、县人社局办理录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3、招聘工作由县简化考试程序择优招聘乡镇卫生院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派驻村卫生室招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聘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招聘人数
本次共招聘乡镇卫生院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派驻村卫生室事业人员19名。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8年4月20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1年4月20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或全国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2.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生育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5、聘用后的岗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6、不符合招聘岗位有关条件要求的人员;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6年4月26日9:00至4月28日17:00
(二)报名地点:开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三楼小会议室,地址:开阳县六块碑,青山路1号。
(三)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四)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在县招聘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简章》和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2、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毕业证书(不含就业推荐表)、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因客观原因未颁发资格证书的提供考试合格成绩同样有效)及复印件各1份。
(2)近期蓝底的正面免冠一寸标准彩色证件照片4张;本县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卫计系统干部需持县级卫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同时持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3)提供当地公安、计生部门无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3、如报考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须本人申请,经县招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到县招聘工作办公室进行修改。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招聘简章及诚信承诺书,如实填写《开阳县2016年简化考试程序择优招聘乡镇卫生院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派驻村卫生室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提交本人的有关材料,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证件不一致而影响考核和聘用等环节的,责任自负。凡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核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所留电话有误或其他原因不能保持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的问题,此次招聘原则上报名人数多于招聘计划数即可开考,报名人数低于招聘计划数的,减少招聘计划数。县招聘工作办公室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计划数的情况进行公布。
五、考核方式
(一)量化评分(共50分)
根据报考人员所取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学历及工作经历进行量化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职称(共25分)
(1)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10分;(2)取得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15分;(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20分;(4)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25分。
2、学历(共25分)
(1)取得医学类全日制中专学历的12分;(2)取得医学类大专学历的15分;(3)取得医学类全日制大专学历的18分;(4)取得医学类本科学历的21分;(5)取得医学类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25分。
3、工作经历(加分)
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的加1分,满2年的加1.5分,满3年的加2分,满4年的加2.5分,满5年及以上的加3分。工作经历需由用人单位(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县级主管部门公章。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由县招聘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资格复审在量化评分结束后进行,复审工作人员根据《简章》要求和考生提供的报考材料及填写的《报名表》内容,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同时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三)面试(共50分)
面试在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招聘工作办公室统一按备案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人选从资格审核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根据量化评分前30名(不足30名的全部参与)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六、岗位确定
面试结束后,按总成绩(量化评分+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优先选取招聘岗位(选择城关镇卫生院的考生需具备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一旦确定岗位不再更改,因无意向岗位弃权的,按考核总成绩依次递补进行招录。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人选。
七、体检
各招聘岗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体检工作由县招聘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结果需要复查的,由县招聘工作办公室通知考生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由县招聘工作办公室指定在现场的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在现场的招聘工作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体检考生认可复查结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县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县招聘工作办公室通知。
八、考察政审
县招聘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聘用人员的考察政审工作。考察政审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提出聘用建议或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为遵纪守法及工作表现;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简章》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不能聘用的情况。
在考察政审中审查出不合格的,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一)公示
经资格审查、量化评分、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招聘工作办公室进行为期7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的姓名、考核成绩、拟聘用岗位等。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办理聘用手续
按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聘用文件,按照管理权限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鉴证。同时由县招聘工作办公室报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并报原鉴证机构备案。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服务基层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招聘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0851-87226589(县招聘工作办公室)
监督电话:0851-87227911(局纪检监察室)
(二)在招聘各环节中,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在招聘过程中,县招聘工作办公室发布的各项招聘信息(如减少或取消招聘岗位、考生成绩等内容)都将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kygov.gov.cn)或开阳电视台进行公布,并在县招聘工作办公室宣传栏进行张贴,请考生密切注意。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本《简章》及招聘工作未尽事宜,解释权属县招聘工作办公室。
附件:
开阳县2016年简化考试程序择优招聘乡镇卫生院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派驻村卫生室工作岗位一览表
单位 代码 |
招聘单位 |
单位性质 |
招聘总人数 |
岗位情况 |
|||
岗位类别 |
岗位代码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简介 |
||||
201601 |
城关镇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1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02 |
双流镇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1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03 |
龙水乡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1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04 |
花梨镇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2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05 |
金中镇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2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06 |
南江乡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2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07 |
龙岗镇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1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08 |
毛云乡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2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09 |
高寨乡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1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10 |
宅吉乡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1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11 |
冯三镇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1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12 |
楠木渡镇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2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13 |
南龙乡卫生院 |
全额事业 |
2 |
B类 |
01 |
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