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要求,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审判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促进司法为民,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拟启动人民陪审员的增选工作。现就增选人民陪审员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一)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律师和法院聘任的司法监督员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拔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此次公开选拔人民陪审员共23名(原已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如自己愿意,这次也可推荐或者自己申请),其中古州镇和县直机关5名、其他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1名。其中,苗族、侗族、水族各3名,返乡创业农民工2名,人民法庭必须有侗族陪审员1名。凡符合条件的在榕江县境内居住的公民均可推荐和报名。
四、人民陪审员待遇
(一)享受办案办公误工补贴;(二)填报办案办公差旅;(三)参加培训;(四)表彰奖励。
五、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一)符合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在2016年9月10——30日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联系单位:县法院政工科(电话6622167)。
(二)县法院同县司法局对被推荐人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察,确定人选后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经过培训后即可履行职责。
榕江县人民法院
二 0一六年九月十日
榕江县人民法院关于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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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单位帮助推荐一至二名人民陪审员初步人选。现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选任程序、职责权利告知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
(一)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律师和法院聘任的司法监督员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拔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此次公开选拔人民陪审员共23名(原已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如自己愿意,这次也可推荐或者自己申请),其中古州镇和县直机关5名、其他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特别是矛盾突出村寨1名。其中,苗族、侗族、水族各3名,返乡创业农民工2名,人民法庭必须有侗族陪审员1名。凡符合条件的在榕江县境内居住的公民均可推荐和报名。
四、人民陪审员待遇
(一)享受办案办公误工补贴;(二)填报办案办公差旅;(三)参加培训;(四)表彰奖励。
五、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一)符合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在2016年9月10——30日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联系单位:县法院政工科(电话6622167)
(二)县法院同县司法局对被推荐人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察,确定人选后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特此函告
榕江县人民法院
二 0一六年九月十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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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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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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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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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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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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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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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职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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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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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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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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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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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及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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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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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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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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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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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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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家庭成员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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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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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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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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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行政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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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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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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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机关
任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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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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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三份,法院存一份、人大存一份、本人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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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推荐人选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