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人社部发﹝2021﹞58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4年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应急〔2024〕4号)要求,现将贵州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4年消防员招录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时间、地点、内容和方法
(一)面试时间:2024年8月18日(星期日)上午9时。
面试开始前30分钟(2024年8月18日上午8时30分)仍未抵达考点签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二)面试地点:贵阳市实验小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20号)。
(三)面试内容:仪表举止、主观论述、情景模拟、综合分析。
(四)面试方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统一命制试题、统一面试时间、统一操作规程,贵州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面试对象
通过现场资格复审、体能与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面试程序
1.报到检录;2.抽签;3.候考;4.备考;5.入场;6.答题;7.候分;8.确认成绩;9.退场。
四、成绩评定
面试成绩实行量化评分,面试总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面试不合格的,不予招录。计分依据本考场全体考官的评分情况,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分值相加取平均分作为考生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其他事项
此次面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生需认真阅读《考生须知》(附件2)和《考场纪律》(附件3),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如有违反,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4)处理。
贵州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咨询电话:0851-83990017;举报投诉电话:0851-83990029。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时30分-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17时30分。
本公告由贵州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4年消防员招录面试考生名册.xlsx(点击下载)
附件2:贵州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4年消防员招录面试考生须知.docx
一、考生须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贵阳市实验小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20号)报到,开考前60分钟(2024年8月18日上午8时)开始签到检录,开考前30分钟(2024年8月18日上午8时30分)仍未抵达考点签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二、面试前,考生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手环、手表、耳机、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关机并取消闹钟后上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面试结束后归还。如未按规定上交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考生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按抽签顺序开始面试。
四、每名考生面试时间10分钟,前一位面试考生面试作答时,后一位面试考生在备考室阅题准备(候考室阅题时间不低于6分钟)。
五、考生进入考场后,走到答题区前立正站好,向考官报告“报告考官,第X候考室XX号考生前来面试”,待考官确认后,根据考官口令做动作。动作完成后,根据考官指令走到答题区,开始答题。考生答题结束后,报告“答题完毕”。
六、考生面试结束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到候分处等候确认面试成绩并签字,对面试成绩有异议的需当场提出。
七、考生签字确认面试成绩后,应当立即有序离开考点,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逗留。
八、考生在参加面试过程中,全程不能提及本人真实姓名、准考证号等个人信息,否则当场取消面试资格。
附件3:贵州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4年消防员招录面试考场纪律.docx
一、考生报到后要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注意考场卫生,保持考场安静。
二、考生不得穿着具有明显职业特点的制式服装(如军装、消防救援队伍制服等)参加面试。
三、考生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手环、手表、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关机并取消闹钟后上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面试结束后归还。如未按规定上交的,当即取消面试资格。
四、考生要耐心等待,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不得大声喧哗和议论;考试未结束,考生不得随便离开,需要去卫生间的,经报告候考室管理人员同意后,由1名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期间不得与他人接触。考试时间过长的,工作人员将送餐至候考室。
五、考生不得自报姓名,不得透露本人敏感信息,以上情况经确认,当场取消面试资格;不得携带笔、纸、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考生不得在题本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将题本带出考室,否则取消面试成绩。
六、每名考生面试时间10分钟。答题剩下最后1分钟时,记时员将会举牌提醒考生。答题时间到,记时员举牌并语言提示“时间到”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
七、面试结束后,请带上自己的随身物品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候考考生透露面试内容。
八、考生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D-4mNKdU7GVjU6RfA_M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