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和实施
现场资格复审工作在市委组织部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具体组织实施。现场资格复审采取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审查的方式进行。
二、资格复审对象的确定
1、按照《贵州省2015年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的有关规定,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参加现场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选调计划人数3: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2、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三、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1、复审时间:2015年6月11日至6月15日(8:30-17:30)〈周末正常上班〉。
递补人员复审时间:2015年6月16日至6月17日(8:30-17:30)。
2、复审地点:中共六盘水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六盘水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六楼)
四、资格复审应提交的材料
1、报考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2015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硕士研究生应出具所在院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照4张;
2、提交从网上报名信息系统里面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贵州省2015年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报名信息表》一份(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中“学校(引导办<项目办>)初审意见栏”须加盖资格初审部门的印章。
①应届毕业的考生,《报名表》须加盖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印章;
②基层服务项目的考生,《报名表》须同时加盖服务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引导办”、“项目办”印章;
③2014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考生,未就业的,《报名表》须加盖原毕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印章;已就业的,《报名表》须加盖现工作单位印章。
3、是中共党员的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本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证明材料内容包含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入党时间、现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等信息。
4、非中共党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院系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干部类、优秀团干部类、优秀团员或三好学生类的其中一项表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5、“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持县(特区、区)级及以上的“项目办”或“引导办”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证明材料到市委组织部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所持的报考证明材料必须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服务单位、服务年限、服务期的起止时间、服务期考核是否合格等内容。
6、“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人员须提供聘用期间在村工作证明原件及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证明原件或
7、“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须提供截止至
8、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参加选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选调证明)。
9、委托他人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的,受委托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以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进行资格复审。
10、《报名信息表》未打印或遗失的考生,在现场资格审查期间可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pta.gov.cn/)自行打印。
五、有关注意事项
1、贵州省2015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选调生和人民警察的面试拟于
2、招考各环节的实施时间及地点等内容都将在“六盘水组织工作网”(http://www.lpszzb.gov.cn/)、“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gzlps.gov.cn/)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关注,如因考生未浏览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须关注现场资格复审相关公告,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材料并按时参加现场资格复审,如因考生未及时查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提供现场资格复审所需材料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并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因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导致职位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的,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再发布递补信息公告,将直接通知递补人员参加递补复审。如递补人员放弃资格复审的,应提供书面申请,或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作证的相关工作记录。市委组织部24小时内无法联系递补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
5、经资格复审和递补复审后,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选调计划数比例达不到3:1的职位,减少选调计划人数;无考生通过资格审查的,取消选调计划。职位减少、取消情况和面试人员名单将在网上进行公示。
6、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进入面试考察资格,并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选调生资格复审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
8、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858-822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