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填补乡镇专业救援力量空白,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能在第一时间响应并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15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织金县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聘公告》)。
一、招聘的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政审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体能测试、笔试、面试、心理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二、岗位及职责
本次共计划招聘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01至03岗位)14名,非执勤岗位专职消防员(04岗位)1名,为编制外合同制工作人员。详见《织金县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一)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
1.工作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队员、消防车驾驶员。
2.工作职责:主要承担所在乡镇和周边地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与培训等任务,并按要求完成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非执勤岗位专职消防员
1.工作岗位:财务人员。
2.工作职责:做好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与报告、资金支付与监管、资产管理与采购等相关工作。
三、招聘条件与范围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
(六)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限男性,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7年10月13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4年10月14日及以后出生),应具有高中(包括中专、中职)及以上文化程度。
(七)非执勤岗位专职消防员招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7年10月13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4年10月14日及以后出生),学历及专业要求详见《岗位表》。
(八)报考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01至03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9年10月14日及以后出生):
1.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和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3.持有B类及以上驾照资质人员。
4.医学或护理学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具备相应医护执业证书及资格证书人员。
(九)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原单位辞退的。
4.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5.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其他不适宜招聘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信息发布
招聘信息在织金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二)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核方式进行。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1.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时间: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20日(8:30-12:00,14:30-17:30),请考生按时报名和参考,逾期不再受理。
2.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地点: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现场提交报名材料(织金县双堰街道古佛路91号),咨询电话:0857-7635729。
3.报名时,应聘人员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招聘条件和《岗位表》中的各项要求。填写《织金县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执勤类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织金县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执勤类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
4.应聘人员根据所报岗位要求填写信息。《报名表》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填写。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错误的,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如因特殊情况请他人代为填写,亦视为应聘人员本人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5.审核所需材料
(1)《报名表》2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证件照3张(1寸蓝底或白底)。
(5)应聘驾驶员岗位人员需提供B2及以上等级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符合放宽报名年龄条件的,报名时须同时提交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亲笔签署的《诚信报考承诺书》(附件8)1份。
6.提交报名材料后,由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资格审核,对报名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通过,对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一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随时取消其聘用或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四)体能和基础能力测试
1.测试对象: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即01至03岗位)。
2.测试时间:10月23日上午9时开始。
3.测试科目:负重登六楼、原地攀登六米拉梯、拖拽、1500米跑(必考)、单杠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选考1项)、10米×4折返跑/100米跑(选考1项),详见《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附件7)。
4.测试地点:织金县第一中学。
5.测试成绩在织金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
(五)笔试
1.笔试对象:资格审核合格人员(非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即04岗位)。
2.笔试时间:10月23日上午9:00--11:00。
3.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内容以财务相关知识和消防工作常识为主,满分为100分)。
4.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5.笔试成绩在织金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
(六)面试
1.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根据体能测试成绩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各岗位招聘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体能测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
2.非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根据笔试测试成绩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
3.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分值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参加面试、未完成面试、未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或未取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4.面试时间:10月24日上午9:00开始。
5.面试地点: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
6.面试成绩在织金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
(七)心理测试
1.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聘心理测试方式进行(使用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的设备统一进行测试)。
2.测试时间:10月24日下午3时30分。
3.测试地点: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
(八)总成绩计算
1.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01-03岗位)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成绩=体能测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体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体能测试成绩高者进入下一环节;若体能测试成绩相同的,通过复试面试的方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的对象。
2.非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04岗位)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笔试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若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复试面试的方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的对象。
3.总成绩在织金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
(九)体检
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必须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黔消〔2025〕11号)有关规定执行。若有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照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十)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主要采取实地走访和函审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以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在考察政审中,经审定有《招聘公告》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报考”所列情况之一的,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十一)公示及聘用
1.公示。经体能测试、笔试、面试、心理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经反映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聘用。经公示无异议后,新聘用人员参加由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的入职培训,培训时间为30天。入职培训考核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分配至指定乡镇工作(桂果镇、猫场镇、三塘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应聘人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
(十二)用工模式
1.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后勤保障、队伍管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2.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指挥调度、技能培训和绩效考评。
(十三)薪酬待遇
薪资构成: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五险一金”
1.基本工资:随工龄增长略有增加。
2.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个人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
医疗保险:覆盖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范围按当地政策执行。
失业保险:用于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工伤保险:保障工作中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权益。
生育保险:提供生育相关费用报销和津贴。
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各按一定比例缴存,具体金额与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
五、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0857-7623447(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注意事项
1.报名咨询: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咨询电话:0857-7635729,咨询时间:8:30-11:30,14:30-17:30。
2.本次招聘,我单位不以任何名义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任何费用(体检费用由考生按标准自行向体检医院缴纳)。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3.报考人员要密切关注有关考试要求,参加各环节考试。
4.本次招聘工作相关通知、公告、信息等将在织金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并密切关注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信息、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的,责任自负。
5.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研究决定。
附件1:织金县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表.xlsx(点击下载)
附件2:织金县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执勤类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docx(点击下载)
附件3:织金县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执勤类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docx(点击下载)
附件4: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doc
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五)轻度胸廓畸形。
第六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八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面颈部文身,着队伍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一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痔疮经治疗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胸、腹腔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二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三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四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五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六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七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八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
第十九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三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六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合格。
第二十九条 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合格。
第三十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合格。
第三十二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第三十四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第三十五条 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合格。
第三十七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八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一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二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七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四十八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四十九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一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二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三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除外肺结核后;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六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九)脾脏增大排除器质性病变和严重疾病。
第五十八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五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情形由招录单位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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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招录体检标准
第一章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低于160cm,女性身高低于155cm,不合格。
第二条 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
(二)男性体重指数17.5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
(三)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
第三条 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五条 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
(二)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三)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六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
(五)女性肘关节过伸17度以下,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45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八条 面部、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颈前部长径大于1cm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队伍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九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斑秃脱发部位数量3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 1cm 以下;
(二)面部、颈前部单发且长径1cm以下的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数量3个以内、长径3cm以下的白癜风;
(三)疥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
(四)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第十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十一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二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四)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六)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七)附睾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四)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胸、腹腔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四条 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混合痔2个以内,且长径均1cm以下;
(二)低位单纯性肛瘘(只有一个瘘管),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
(三)痔疮经治疗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第十五条 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六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第二节 内科
第十七条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收缩压低于 90mmHg或者140mmHg以上,舒张压低于 60mmHg 或者90mmHg以上,不合格。
第十九条 心率低于50次/分或者高于100次/分,不合格。
心率高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二十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三条 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诺如病毒感染,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菌病,疟疾,炭疽,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治愈3年以上,无复发(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布鲁菌病、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六)腺病毒感染,治愈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诺如病毒感染,治愈3个月以上;
(八)其他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除。
第二十四条 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五条 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七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二十八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耳前瘘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条 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无后遗症;
(二)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骨折,术后3个月以 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三)鼻骨无错位性骨折3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三条 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萎缩,声带闭合良好);
(二)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四节 眼科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时,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
(二)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8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在600度以下。
第三十五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15度以下,合格。
第三十八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九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四十条 深度龋齿4颗以上,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2颗以上(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
(二)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一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二条 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三条 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1年以上,复位良好,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第六节 妇科
第四十四条 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卵巢黄体破裂部分楔形切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节 精神心理
第四十八条 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抑郁性、焦虑性、强迫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不合格。
第八节 医学影像
第五十条 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3个以下,单个直径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孤立散在的钙化点,除外肺结核后;
(四)肺纹理增强(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五)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六)轻度脊柱侧弯。
第五十一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动过速(心率大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2.窦性心律不齐(P-P间期互差小于0.40s),经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窦房结内游走心律;
4.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Ⅱ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aVF导联正负双相,aVR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5.单纯P-R间期缩短(100~119ms)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
6.一度房室阻滞,P-R间期在0.24s以内,起卧活动20次后,P-R间期恢复到正常范围(P-R间期在0.20s以内);
7.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8.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9.左心室高电压(不伴ST段压低、T波低平、双相);
10.R波显示,RV1、V2高,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
11.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型,r>r,Ⅰ、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2.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病变;
13.每分钟5次以下的偶发早搏,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活动20次后复查,复查后早搏消失[早搏呈二、三联律除外,室性早搏呈Ron-T、多源性(含双源性)、多形性 (含双形性)、特宽型(QRS时间在0.16s以上)、特矮型(QRS振幅小于1.0mV)除外];
14.心室早复极,心率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5.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水平型压低0.05mV以下(aVL、Ⅲ导联可压低0.1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6.T波显示,Ⅱ导联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导联低平,Ⅲ导联倒置;在V1、V2导联大于V5、V6(TV5、V6大于1/10R波);
17.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
第五十二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单肾,结石,胰腺病变,内脏反位,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中度脂肪肝;
(二)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5个以下,且最大一个息肉的最大径小于0.6cm;
(三)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3cm以下;
(四)肝、脾、肾内钙化灶,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
(五)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以下;
(六)肾盂宽1.5cm以下,输尿管不增宽;
(七)副脾;
(十)脾脏增大排除器质性病变和严重疾病。
第五十三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2.0cm以下;
(二)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最大径3.0cm以下。
第五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九节 医学检验
第五十五条 血液、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
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
第五十六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80U/L,不合格。
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且在80U/L以下,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 40U/L且在80U/L以下,除外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合格。
第五十七条 血清肌酐酶法检测结果: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合格。
第五十八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2.9~8.2mmol/L。
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酐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五十九条 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条 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三条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第二章 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六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男性体重指数30以上且32以下、女性体重指数24以上且32以下,空腹血糖低于7.0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0%,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合格。
第六十七条 腰椎间盘突出症及其病史,治疗后不影响正常活动,合格。
第六十八条 肘关节过伸、外翻超出标准,除外病理性原因,不影响功能,合格。
第六十九条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出标准范围,但不存在功能障碍,合格。
第七十条 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七十一条 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七十二条 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七十三条 良性肿瘤、囊肿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二节 内科
第七十四条 年龄40岁以上,高血压病经药物控制,血压可稳定在合格范围内,未出现心、脑、肾、眼底等靶器官损伤或者相关并发症,合格。
第七十五条 年龄40岁以上,慢性支气管炎,无并发症,无心肺功能障碍,合格。
第七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2型糖尿病,血糖控制达标(空腹血糖低于7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
(二)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且甲状腺受体抗体(TRAb)阴性;
(三)桥本甲状腺炎,仅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和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 阳性,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七十七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4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四节 眼科
第七十八条 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经治疗后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七十九条 角膜斑翳,角膜白斑,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第八十条 晶状体术后视功能良好,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八十一条 年龄40岁以上,深度龋齿,缺齿,重度牙周炎,经治疗后咀嚼功能良好,合格。
第八十二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戴用复杂可摘局部义齿,牙列及咬合功能恢复良好;
(二)牙列重度磨损者,经治疗咬合功能恢复良好,伴发的牙体牙髓及牙周黏膜疾病经治疗病情稳定,未伴发严重颞下颌关节疾病;
(三)颞下颌关节疾病者经治疗病情稳定,无明显疼痛及张口受限等下颌运动障碍。
第八十三条 唇裂术后留有瘢痕,但不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合格。
第六节 妇科和医学影像
第八十四条 子宫肌瘤术后(含正常子宫、残余子宫、子宫缺如)无后遗症,剖宫产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第八十五条 二度I型房室阻滞(不伴早搏、ST-T改变、QRS群改变),合格。
第八十六条 无梗阻的结石,合格。
第八十七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情形由招录单位研究决定。
附件6: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政治考核表.doc(点击下载)
附件7: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docx(点击下载)
附件8:诚信报考承诺书.docx(点击下载)
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0月11日
(信息来源:http://www.gzzhijin.gov.cn/xwzx/tzgg/202510/t20251011_88684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