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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遵义市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公告(30人,12月4-11日报名)

发布时间:2025-12-04 14:17:45信息来源: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遵义市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力量建设,有效提升应急救援和火灾防控能力,根据《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规定(试行)》,遵义市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共30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详见《2025年播州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及要求》(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4.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能适应准军事化管理,具有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令行禁止的纪律意识。

  (二)岗位条件

  1.战斗员岗位:限男性,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为18周岁(2007年12月1日及以前出生)、26周岁以下(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高160cm及以上,身体条件符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体检标准》(附件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和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及消防特种装备维修使用、潜水、指挥管理等急需紧缺、具备消防救援专业技能和实战经验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报名时提供有关佐证,年龄可以放宽至30周岁(1994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

  2.驾驶员岗位:限男性,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为18周岁(2007年12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9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高160cm及以上,身体条件符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体检标准》;持有A1、A2或B2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条件加分: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或持有无人机操作驾驶证、潜水员证、固定消防设施操作等资格证书的任意一项,加2分,此项累计最高加2分。

  (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1.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网络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

  2.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3.组织或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曾被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黄、赌、毒、酒、暴力侵害及其他不适合进入消防救援队伍、不符合消防救援形象的情形)、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5.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团籍或受留党察看的;

  6.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参加或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

  7.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8.曾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因违纪、违规被开除或者辞退等、非正常离职的;

  9.身体条件或其他方面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10.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11.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岗位及职责要求

  开展灭火救援等执勤任务,实行24小时在岗、准军事化管理,具有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吃苦耐劳,工作踏实,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政审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结果“三公开”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扫描附件2中的二维码进行线上报名;或填写附件2中的纸质表格,到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5年12月4日8:00—12月11日18:00,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2.资格审查地点:遵义市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256号)

  3.资格审查时间:2025年12月4日—12月11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逾期未现场审查资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4.资格审查内容:应聘者本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现场提交以下报名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负法律责任:

  (1)《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安全承诺书》(见附件4)1张;

  (2)近期正面免冠蓝底1寸彩照2张;

  (3)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审原件);

  (4)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电子注册备案表(提交复印件、审原件);

  (5)个人征信报告;

  (6)适用加分条件人员需提供相关经历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审原件);

  (7)适用年龄放宽条件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提交复印件、审原件)

  4.资格审查方式:提交报名材料后,由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对报名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招聘条件范围的不予通过,对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过程始终,在招聘过程任一环节发现应聘者资格条件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二)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三个:1500米跑、俯卧撑、100米跑;基础能力测试项目两个:为负重登六楼、拖拽。参照《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附件3)执行,任一项目不合格(无分值视为不合格),则测试评定为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其中体能测试成绩按计分规则计入总成绩。

  具体考核时间、地址另行通知。

  (三)心理测试及面试

  1.按照消防员招聘心理测试方法进行,当场宣布测试结果,每名报考者只测试1次,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2.在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心理测试均合格人员中根据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按照招聘计划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对象。

  3.面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队列素质、语言表达、综合分析、临场应变、自我控制等方面能力。

  4.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总分为100分,未达到60分者为面试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

  5.面试时间、地址另行通知。

  (四)总成绩计算

  1.总成绩=体能测试×70%+面试成绩×30%+条件加分。

  2.总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各项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总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五)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2确定体检对象,如总成绩相同则按照面试分值的高低顺序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体检标准》(附件5)执行,在指定的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招聘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申请复检的,经招聘办公室同意,可以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以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检;基于消防救援职业的特殊要求,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招聘。

  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行承担,具体体检时间、地址另行通知。

  (六)政治审查

  政治审核工作主要采取实地走访和函审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有无不良行为习惯、有无犯罪记录(或犯罪嫌疑尚未查清)和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七)报名注意事项

  考生报名时提交的有关证件与体能测试、面试时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考生一旦报名,须遵守《招聘公告》各项规定,并确保在整个招聘环节(报名至聘用)随时保持通信畅通,如因电话停机或关机等原因导致无法联系,视为自动放弃。

  五、公示、培训及聘用

  (一)公示

  经体能测试(心理测试)、面试、体检、政治审查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进入面试且面试成绩高于60分的人员确定为拟递补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及拟递补人员名单将在“遵义消防”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聘用后未报到,或入职培训期间退出等原因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根据公示的拟递补人员名单,对应所报考岗位,按照总成绩排名经体检、政治审查合格后依次择优补聘,补聘期为1年,自本次招聘递补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算。

  (二)培训及试用期

  入职培训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自单位通知聘用人员报到之日起算),报到后统一参加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的入职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为30天,培训期间进行阶段考核,最后一周开展结训考核,结训考核不合格的视为“经过培训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内,发现聘用人员不符合本招聘公告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隐瞒或编造个人信息以达到聘用条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日向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培训结束后,所有人员由大队统一分配到苟江、乌江、龙坪、尚嵇、团溪、枫香等乡镇专职队工作,不服从调配者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六、相关待遇及管理

  详见《2025年播州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及要求》(附件1)具体可电话咨询。

  七、报名咨询

  播州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办公室:0851-27229140

  联系人:程寅陞

  八、纪律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中,报考者需实行回避原则,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按规定调查处理。

  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0851-28605119

  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1-27251543

  九、其他

  本次招聘公告及各招聘环节信息均在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微信公众号“遵义消防”进行发布,请报考者随时关注,因报考者未及时关注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招聘环节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行承担,如有其他网站媒体转发,以“遵义消防”微信公众号公布内容为准。本招聘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1:2025年播州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岗位及要求.docx(点击下载

  附件2:遵义市播州区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报名登记表.docx(点击下载

  附件3: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docx

 

基础能力测试项目及标准

项目

测试办法

标准

负重登六楼

考生佩戴消防头盔及消防安全腰带,手提两盘65毫米口径水带,从一楼楼梯口登至六楼楼梯口。记录时间。

1′50″

拖拽

考生佩戴消防头盔及消防安全腰带,将60公斤重的假人从起点线拖拽至距离起点线10米处的终点线(假人整体越过终点线)。记录时间。

15″

说明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须开展基础能力测试,每个项目每人仅限测试1次。任一项目低于设定标准,则基础能力测试评定为不合格。

 

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男)

年龄

分数

60分

65分

70分

75分

80分

85分

90分

95分

100分

1500米跑(分、秒)

18—23岁

8′00″

7′40″

7′20″

7′00″

6′40″

6′20″

6′00″

5′40″

5′20″

24—29岁

8′20″

8′00″

7′40″

7′20″

7′00″

6′40″

6′20″

6′00″

5′40″

30—35岁

8′40″

8′20″

8′00″

7′40″

7′20″

7′00″

6′40″

6′20″

6′00″

俯卧撑(次/2分钟)

18—23岁

6

8

11

14

18

22

27

32

38

24—29岁

5

7

10

13

17

21

26

31

37

30—35岁

4

7

10

12

16

20

25

30

36

100米跑(秒)

18—23岁

17″0

16″5

16″0

15″5

15″0

14″5

14″0

13″5

13″0

24—29岁

17″5

17″0

16″5

16″0

15″5

15″0

14″5

14″0

13″5

30—35岁

18″0

17″5

17″0

16″5

16″0

15″5

15″0

14″5

14″0

说明

1.男生体能测试科目共三项:1500米跑(必考)、俯卧撑、100米跑;

2.男性队员体能测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1500米跑占比40%,俯卧撑占比30%,100米跑占比30%;

3.任一科目低于60分标准,则体能测试评定为不合格;

4.每项科目每人测试1次。


 

  附件4: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安全承诺书.docx(点击下载

  附件5: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体检标准.docx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五)轻度胸廓畸形。

第六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八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面颈部文身,着队伍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一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痔疮经治疗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胸、腹腔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二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三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四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五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六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七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八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

第十九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三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六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合格。

第二十九条  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合格。

第三十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合格。

第三十二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第三十四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第三十五条  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合格。

第三十七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八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一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二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七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四十八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四十九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一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二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三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除外肺结核后;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六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九)脾脏增大排除器质性病变和严重疾病。

第五十八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五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情形由招聘单位研究决定。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rxDZcHk-Iz_dMKiL7AsZ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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